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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节能产品认证查询系统-汽车节能产品认证查询

tamoadmin 2024-09-03 人已围观

简介1.C-ECAP,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引领者2.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3.汽车环保节能产品有哪些C-ECAP,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引领者日前,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明晰、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倡导绿色出行与绿色消费,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中国汽车生态汽车评价C-EC

1.C-ECAP,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引领者

2.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3.汽车环保节能产品有哪些

C-ECAP,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引领者

汽车节能产品认证查询系统-汽车节能产品认证查询

日前,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明晰、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倡导绿色出行与绿色消费,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中国汽车生态汽车评价C-ECAP?(China?Eco-Car?Assessment?Programme),正是国家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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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AP是汽车行业践行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先行者

C-ECAP是全球首个汽车生态性能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权威第三方机构,受工信部节能司委托,中汽中心于2012年开始联合行业机构、企业开展生态汽车评价体系研究。基于联合研究成果,在工信部、认监委的支持下,中汽中心2015年启动C-ECAP评价,努力推动汽车行业践行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引领汽车行业技术进步和绿色消费,降低企业绿色发展合规成本,提升企业绿色创新开发能力和全产业链绿色发展管理水平。

C-ECAP是绿色消费和绿色文化的传播者

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消费者对汽车产品健康生态性能要求在提升,开展C-ECAP评价并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可为消费者购置生态汽车提供权威参考依据。同时,通过生态汽车走进校园、百强名城生态汽车展、社会主流媒体权威报道等宣传形式,积极传播汽车绿色文化,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引导绿色消费。

C-ECAP是中国汽车生态设计走向世界的推动者

自2015年开展以来,C-ECAP得到一汽、东风、长安、上汽、吉利、宝马、大众等30余家国内外主流乘用车企业的高度关注和认可。首先,有效推动了产业技术进步,企业在环保材料选择、NVH性能调校、先进节能技术应用、有害物质削减技术以及汽车低碳生产工艺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生态汽车正向研发体系。其次,企业绿色发展意识逐步增强,主流乘用车企业将C-ECAP作为重要设计研发输入,开展汽车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研究。在此推动下,汽车产品的绿色健康属性得到明显提升。第三,C-ECAP得到了国际知名企业(宝马、大众、丰田等)以及科研机构的高度认可(欧洲新车安全评鉴协会2019年发布Green?NCAP开展汽车绿色评价,中汽研CN95汽车健康座舱认证直接信C-ECAP车内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也积极引导国内企业提升绿色创新研发能力,帮助企业在ELV、碳排放、RRR等方面突破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C-ECAP是消费者看得懂且可以依靠的好帮手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的发布,为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行业绿色评价指明了发展方向。未来,C-ECAP将持续秉承“健康?节能?环保”的理念,通过独立、公正、全方位的测评项目,用直观、易懂的数据结果为消费者购置生态车型提供权威参考,继续在汽车消费领域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扩展阅读:

C-ECAP基于生态设计理念,在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对汽车产品健康、节能、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有效的推动了汽车全产业链绿色发展。“健康”,即提高车内空气质量,降低车内噪声,减少有害物质使用,保障驾乘人员身体健康;“节能”,即降低综合油耗,提高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环保”,即减少尾气排放,实现环境污染的源头治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进一步做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归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交通运输全行业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是指以降低行驶车、船能源消耗为直接目的的应用产品(技术)。第三条 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检测鉴定、监测监督、公布认证、推广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节能主管部门为该地区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交通部认证授权的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及其监测站为节能产品(技术)的质量检测部门。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部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获得国家《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公布认证的节能产品。

(3)院各部委鉴定公布的,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检测鉴定认可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地区范围内推广使用:

(1)本地区计委、经贸委和交通厅(局)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节能产品(技术)。

(3)本地区有关厅局鉴定公布的,须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能源利用监测站检测鉴定确有效果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指导全国在用车、船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不定期公布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证”的节能产品(技术)。第九条 交通部不定期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重点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评审,公布和技术交流活动。第十条 各级和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帮助节能产品(技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督促在用车、船应用节能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应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对已公布的在用车、船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质量抽查、监控,对不合格的产品、信誉不端的生产企业及时上报。交通部对复测节能效果不符合标准的,又坚持不改进、不纠正的企业,撤销和不核发公布证书,并向社会通报。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可对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实施产品质量监控。第十三条 改型、增容、技术转移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按公布程序的要求,重新申请认证公布。对于转产、停产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及时报交通部。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公布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基金。第十六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车船节能产品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并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对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技术)成绩显著的单位、生产厂家和用户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港口、交通工程机械和工程船舶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汽车环保节能产品有哪些

1:有完整的,真实的实验数据,实验报告

2:精美的广告本

3:确定销售范围(例如4s店,汽车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电视购物等)

4:代理商和销售商最好找品牌汽车指定维修站,或者加油站

文章标签: # 汽车 # 节能产品 # 技术